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我省有关要求,更好地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鞍山市应急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和安全生产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制政府建设,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铁东区千山中路26号(市应急局四楼404室);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2-5892113 

传真号码:0412-5892223

电子邮箱:asajjbgs@163.com

邮政编码:114005。

二、公开范围

1.信息的公开范围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本行政机关职能,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我局将依法及时对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公开,所形成的信息公开目录在网上实时更新。

2.下列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五)尚未形成,需要进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或者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搜集的信息;

(六)处理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将通过鞍山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yjj.anshan.gov.cn/)对外公布,并视情况采用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式公开部分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机关具体网址:http://yjj.anshan.gov.cn/

本机关当面受理地点: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受理点开放时间:8:30—11:3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2-5892113

传真号码:0412-5892223

1.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3.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三)申请登记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四)分别办理

1、对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分类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最长可延长20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2、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四、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城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