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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04-04 09:48:23来源:作者: 点击: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确认等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决策。

    第二条  综合法规科具体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行政执法的承办科室(以下简称执法承办科室)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应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进行。

    第三条  执法承办科室在处罚告知(决策事项的形成)前应当提交综合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执法承办科室呈报行政执法(决策)方案时,应根据具体方案提供相应材料:

    (一)行政执法决策方案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的寻问笔录、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等;

    (四)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

    (五)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条  综合法规科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行政执法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引用的法律法规法条是否适用:

    (五)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第六条  综合法规科对行政执法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报局领导同意,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三)报局领导同意,邀请法制办、法院、律师等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综合法规科认为执法决策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执法承办科室办理,执法承办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完成。执法承办科室对综合法规科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八条  综合法规科对行政执法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内容包括执法决策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执法承办科室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执法决策经综合法规科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执法承办科室依法定程序下达相关执法文书,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向综合法规处提交相关执法材料,由分管法治的局领导组织召开集体讨论会,参加集体讨论的局领导人数应占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以下情形: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

    2.吊销许可证、撤销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

    3.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