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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11-27 09:46:01来源: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油气管道、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粉尘涉爆、金属冶炼、旅游、寄递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对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统一办理、依法核查、协调处理、及时回复、据实奖励。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原则上采用实名制。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享有个人信息保密权利。

    举报人可以通过政务便民服务平台电话“0412-889000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0412-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asaqscjb@163.com)、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报告等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指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根据举报事项的职责范围、属地范围、内容和重要程度等进行查办、移送、交办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工作应当60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办结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下列规定统一对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奖金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或者避免经济损失评估金额的2%计算,最低奖金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金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或者避免经济损失评估金额的2%计算,最低奖金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各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本行业有关规定对照本办法细化奖励标准,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举报事项避免造成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审查小组,对举报实事的确凿程度、已经掌握的证据、经济损失评估报告和举报奖励标准等情况进行分级,提出奖励数额意见。

    第十五条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奖金申请和发放。

    (一)交办给各县(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办理的举报事项。向审查小组报送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申请举报奖金。

    (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举报事项。向审查小组报送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申请举报奖金。

    (三)经审查批准后的奖金,由市应急管理局将奖金通过银行卡号汇至举报人指定账号。

    第十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投诉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作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正在落实整改、存在利益关系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办案人员通知举报人,并在批准奖励后6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办案人员处进行办理。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应当持本人和举报人的有效证件领取,逾期无人认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由每年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凡有不公正履行职责和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投诉材料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和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如对此《办法》有意见建议,请在12月9日前,可通过电话:0412-5896110(传真)、电子邮箱asaqscjb@163.com 进行反馈。在此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