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9日16时22分左右,鞍山鼎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力工徐长海(男,49岁),在指挥门式起重机吊运摆放铸造用砂箱作业过程中,登上砂箱堆垛顶部摘取吊挂索具钢丝绳时,突然砂箱堆垛晃动,徐长海见状,急忙从砂箱堆垛跳到地面,此时砂箱滑落下来,将徐长海压在下面,当即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聘请专家深入事故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 事故单位概况
鞍山鼎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位于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镇樱桃园村685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素影,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成立日期:2019年1月24日,经营范围:矿山备件、机械加工铆焊、铸钢件、合金钢锻造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5月19日16时22分左右,鞍山鼎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力工徐长海,在铸造厂房外清砂场地,指挥32吨门式起重机,吊运清砂后的砂箱,摆放到砂箱堆垛上。砂箱堆垛已堆放了5组(每组砂箱长3×宽3×高0.4米)的砂箱,徐长海指挥门式起重机又吊运2组(每组砂箱长2.5×宽2.5×高0.4米,总重量约4吨)的砂箱,放置到已有5组砂箱堆垛的上部。徐长海上到砂箱堆垛的上部摘取吊挂索具钢丝绳时,突然砂箱堆垛晃动,徐长海见状,急忙从砂箱堆垛跳到地面,此时刚刚放置的两组砂箱向徐长海跳下的位置滑落下来,压在徐长海颈部至腰部。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情况
现场人员听到砂箱滑落的声音后,立即赶赴现场施救,将徐长海从砂箱下面救出后,发现徐长海已无生命迹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徐长海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较弱,在指挥吊运摆放砂箱作业中,一是将2组(每组砂箱长2.5×宽2.5×高0.4米,总重量约4吨)不同规格的砂箱,放置到高2米的(每组砂箱长3×宽3×高0.4米)的砂箱堆垛上,由于规格不同不能正对摆放,新摆放的砂箱只能与原堆垛的砂箱错开摆放,造成新摆放的砂箱与原堆垛的砂箱接触面过小,形成不稳定状态;二是砂箱堆垛原有高度已达2米,现又将0.8米两组砂箱堆放到上面,总高度达到了2、8米,造成垛体超高,重心偏高,也形成不稳定状态。两种因素导致新摆放两组砂箱失去平衡而滑落,违反了该公司《力工安全操作规程》第7条:“砂箱摆放严禁超高,按规格、型号分类摆放”的规定,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鞍山鼎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一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之规定;二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制定砂箱堆垛有关的安全规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之规定;三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二十二条之规定;四是企业的指吊工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上岗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五是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砂箱堆垛区域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也是导致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鞍山鼎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5·19”物体打击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徐长海,鞍山鼎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力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较弱,在指挥吊运摆放砂箱作业中,违反了该公司《力工安全操作规程》第7条规定,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吴晓瑞,鞍山鼎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安全工作。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砂箱堆垛有关的安全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鞍山鼎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徐素影,鞍山鼎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制定砂箱堆垛有关的安全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建议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鞍山鼎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有漏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制定砂箱堆垛有关的安全规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企业的指吊工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上岗作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砂箱堆垛区域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四、十八、二十二、二十七、三十八条之规定。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市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22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一)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地执行,坚决杜绝“三违四习”行为。
(三)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地落实,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隐患排查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走过程,不忽视细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彻底消除,确保生产安全。
鞍山市“5·19”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