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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应急发〔2020〕6号 关于转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0-02-10 16:00:29 来源: 作者: 点击: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辽应急发〔202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压紧压实各级责任。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真抓实干,深入研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办法,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协调督促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要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三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和疫情防控形势,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教育培训,落实好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二要确保企业复产复工生产安全。当前,我市各类企业陆续复产复工,各应急管理部门要掌握辖区内企业,特别是高危企业复产复工动态,采取有效措施,提醒、指导企业辨识评估风险,排查治理隐患,落实防控措施。严格落实省厅“七不得”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

    三要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各地区要聚焦主责主业,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灾害防治的实际,认真分析当前安全防范工作形势,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抓紧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从严、从实、从细抓好落实,确保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力度不减,坚决防止因发生安全事故影响疫情防控大局。

    四要继续做好疫情期间安全生产服务与保障。要继续加强对各地集中收治定点医院、诊疗中心、疑似病例集中隔离区等的安全指导服务,深入排查治理人员、物资、器材高度集中区域的事故隐患,加强对持续运转的用电、用氧设备的安全检查,指导配齐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畅通消防通道。

    五要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要切实加强值班力量配备,加强疫情防控和安全形势研判,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安全值班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信息报送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情况。要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要始终保持战备状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随时做好参与疫情处置和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要持续对应急管理干部、消防救援指战员和家属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排查,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做好机关、营房封闭和每日消毒工作,配发口罩、医用酒精等防护物资,发现症状立即报告、迅速处理,最大限度确保队伍内部不出现疫情。 

    附件:《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