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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宝桦物流有限公司“8·17”一般起重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1-09-29 14:19:43来源:作者: 点击:


    2021年8月17日14时左右,鞍山宝桦物流有限公司辽cf4305货车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热轧厂eps生产线吊车协助下,卸掉装载的铸钢砂时,吊装带突然断裂,坠落的铸钢砂袋将进入吊物下方的一名挂吊人员砸伤致死。

    一、事故责任企业概况

    鞍山宝桦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三泉村社区居委会,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26日,法定代表人周延印,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8月17日下午,鞍山宝桦物流有限公司辽cf4305货车驾驶员潘德强、赵国库驾车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热轧厂eps生产线厂房内卸货。13时30左右,卸货过程中吊装带突然断裂,坠落的钢砂袋将冒险进入到吊物下方的赵国库砸伤致死。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上报鞍钢实业集团(鞍山)设备运维有限公司和市应急管理部门。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吊装带吊运5袋(合计总重5 吨)铸钢砂,超出了吊装带的承重范围,吊装带断裂后,坠落的铸钢砂袋将进入吊物下方的一名挂吊人员砸伤致死,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鞍山宝桦物流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在装(卸)车环节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重物吊起后,站位不当,进入吊物起降危险区域。

    2、赵国库在采用吊装带串起多个钢砂袋挂吊过程中,对吊装带实际承重量估计不足,盲目连续吊运超出吊装带承重范围的铸钢砂袋,导致吊装带断裂。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起重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赵国库,鞍山宝桦物流有限公司辽cf4305货车司机。在采用吊装带串起多个铸钢砂袋挂吊过程中,对吊装带的承重量估计不足,铸钢砂袋被吊起后,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吊物下方,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周延印,辽cf4305货车《车辆挂靠合同》乙方签字方,鞍山宝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冒险进入吊物坠落区域,导致事故的发生,在该起事故中负领导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鞍山宝桦物流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在该起事故中负管理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o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一)鞍山宝桦物流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车辆装卸车环节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吊装索具的管理和使用。

    (三)鞍钢实业集团(鞍山)设备运维有限公司在协助外来车辆卸车过程中,要严格落实鞍钢对相关方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鞍山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