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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市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11-14 09:18:23来源:作者: 点击:


    鞍山市市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应急能力,规范市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储存、调运、使用回收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应急抢险救援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鞍山市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鞍山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方案》要求,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应急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坚持合理布局、定点储存、专项管理、统一调配、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自然灾害地区、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市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整体规划、购置计划、统筹布局、统一调拨。由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中心)负责储存、发放、维护保养。市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包括:

    (一)市本级采购的抢险救援物资;

    (二)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调拨的抢险救援物资;

    (三)市本级接收社会捐赠的抢险救援物资;

    (四)通过其他途径接收的抢险救援物资。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市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的储备布局、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确定市级购置计划和采购,并根据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下达调运指令;

    (二)编制市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并明确执行标准;

    (三)对市级、县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市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应急中心承担下列职责:

    (一)市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的采购,物资储存、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二)根据市应急局的指令,按程序组织出库、物资运输、回收等工作;

    (三)参照国家要求,负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应急抢险救援物资业务性工作;

    (四)市级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维修工作。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六条 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以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为宗旨,通过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物资保障机制,确保应急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充足、及时到位。

    第七条 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按照结构合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原则,坚持实物储备与技术储备、静态储备与动态储备相结合,推动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向合理、先进、高效方向发展。

    第八条 应急抢险救援物资整体规划、储备布局要结合现有储备、历年消耗和现实分析研判,确定下一年度购置、调配计划,及时进行购置和补充,确保“储得好,用得上”,快速提升模块应急抢险救援保障力。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的采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需紧急采购的,按紧急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省级下达的应急抢险救援补助资金,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分配建议,经局党委会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抢险救援物资采购资金和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依照和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管理费用按照不高于中央救灾物资管理费用标准安排,专项用于储备应急抢险救援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代储服务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装运费、物资报废等事项支出。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市应急中心要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的入库验收、出入库、存放、维护保养、报废等管理制度,积极改进物资储存管理方法,不断提升物资储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对新购置入库的物资要进行数量、质量验收或抽样检验,对检验不符合要求的物资要拒收。在验收工作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验收入库情况。

    第十三条 应根据入库物资的种类和仓库存储条件,制定物资入库计划,合理确定场地、作业人员、入库顺序、码垛设计和货架使用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市级抢险救援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

    (一)专库或专区存储,专人负责;按要求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二)物资入库、出库、报废凭证手续完备;要有标签,并置于明显位置,标签要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要素;实物、标签、账目应相符;

    (三)装备、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备件、工具要齐全;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五)严格落实物资储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防火、防汛等相关应急预案方案,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消防、防汛等预案方案演练;

    (六)库房设施和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配备相应的除尘、除湿、货架、叉车等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储备库设施设备不得用于担保、质押、抵押或清偿债务,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等。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的轮换应当结合各类物资使用用途、储存方式、使用期限等因素进行,由市应急中心与市应急局共同制定轮换计划。

    第十七条  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实行年度盘点,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老化严重不能继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无法使用的物资,报市政府批准可做报废处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市应急抢险救援物资报废和核销依下列程序审批:

    (一)破损或老化严重的物资,由市应急中心委托市级及以上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组织专家对物资性能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

    (二)形成处置意见后,可报废的物资由市应急中心进行清产核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及时将评估报告随同申请文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中心组织对报废物资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报废残值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

    (四)在应急抢险救援行动中,调用、发放的物资消耗的,无法回收的,由市应急中心组织核查,形成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价值在3万以下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价值在3万以上的,提交市应急管理局党委研究决定,资产核销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市应急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和批量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市级抢险救援物资储存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物资入库、出库、轮换、处置以及库存物资情况;

    (二)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

    (三)年度工作计划;

    (四)储备库基本情况等。

     

    第三章  调运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的调运分调拨、调用、前置、借用、发放五种。调拨是指市级集中采购部分,按照快速提升模块应急抢险救援保障力的物资储备原则,向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直属队伍进行实物调拨,物资产权归当地人民政府。调用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指在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时,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物资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保障,物资产权仍归市级;第二种情况指省应急管理部门、市专项指挥机构下达的保障命令,物资产权按命令要求执行。前置是指按照市级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布局要求,对物资进行提前放置在某地,以提高物资的保障速度,物资产权仍归市级所有。借用是指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军、市级抢险救援队伍或相关企业,用于演练演习、卫生防疫等突发事件、紧急需求的帮助,物资产权仍归市级所有。发放是指为应对自然灾害,确保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所必需的防护用品、用具,物资产权仍归市级。

    第二十条 调拨的物资应结合市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制定调拨计划,调拨计划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提交市应急管理局党委研究决定,固定资产划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调用的物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价值在3万以下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价值在3万以上的,提交市应急管理局党委研究决定。完成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后,按回收规定进行回收。

    第二十二条 前置的物资,价值在3万以下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价值在3万以上的,提交市应急管理局党委研究决定。前置的物资未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使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按程序补办前置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用的物资,应提出借用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借用用途、借用时限等内容。价值在3万以下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价值在3万以上的,提交市应急管理局党委研究决定。借用期满后由市应急中心负责追回,追回的物资品牌、型号应与借出相同,物资损坏按价赔偿,赔偿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四条 发放的物资,应制定发放计划,价值在3万以下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价值在3万以上的,提交市应急管理局党委研究决定。发放的物资按回收规定进行回收。 

    第二十五条 市应急中心应根据调拨、调用、前置、借用、发放指令做好物资出库和调运工作。物资出库时,应遵循“先进先出、存新出旧”原则。市应急中心、物资接收单位要将调拨、调用、前置、借用的进度、物资接收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市应急中心接到市应急管理局指令后,应立即安排调运力量,原则上6小时内完成物资的发运工作。

    市应急中心应及时建立物资紧急调拨运输机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典型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的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第二十七条  物资接收单位应在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的30日内与市应急中心完成结算,调运费用由接收物资的单位负责。

    接收单位应对市应急中心发来的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市应急中心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二十八条  应急抢险救援物资主要用于抢险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抢险救援物资中的装备设备类在使用、试车、调试、启封、试用、维护保养等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岗位资格证操作规定;

    (二)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的要求,必要时,应在厂家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三)装备设备的备件工具要齐全,严防丢失、损坏;

    (四)严格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两人以上互保制度。

    第三十条 应急中心应组建专班或成立保障小组,在生产厂家指导下或进行专门业务培训,熟练掌握装备设备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

    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可重复使用的共用物资、设备等,均应进行回收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经使用后的被服类物资、救援包,单价低于500元以下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生活消费类物资,为非回收类物资。

    第三十二条 可回收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由物资储存单位组织回收、维修和整理,登记入账,作为本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存。回收应急抢险救援物资产生的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安排。

    对无法修复、丢失损耗或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物资,由物资储存单位组织排查清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和核销。

    回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和核销情况以及储存地点,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拒不执行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抢险救援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应急抢险救援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纪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区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管理职责分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文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数量等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