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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4-01-29 14:37:19来源: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规定

    市区内允许燃放时间为2024年2月2日(腊月二十三)至2024年2月24日(正月十五)。

    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

    2.重要军事区域。

    3.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7.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8.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9.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10.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1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的燃放区域以外。

    12.苗圃、绿化草坪内。

    13.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玉佛山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14.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安全燃放注意事项

    1.不准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2.不准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3.不准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4.不准在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5.不准采用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6.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其他规定

    1.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10。

    3.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规定之外的其他要求,依据《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鞍山市人民政府令〔2017〕190号)执行。

    鞍山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