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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海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3·1”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案(鞍)应急罚〔2024〕2018“3.1”事故-2号
    时间:2024-03-19 10:12:31来源: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作者: 点击: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鞍山海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3·1”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徐宝松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鞍)应急罚〔2024〕2018“3.1”事故-2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2月26日

    处罚事由:未履行审核职责,将环保设备安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环保工程施工资质的铭晟公司。未与铭晟公司在环保项目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未对检维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有限空间条件下作业,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规定开展作业,未履行全程安全监督等安全措施。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处罚结果:15000元(壹万伍仟元)

    处罚机关:鞍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