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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海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3·1”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案(鞍)应急罚〔2024〕2018“3.1”事故-8号
    时间:2024-03-19 10:13:15来源: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作者: 点击: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鞍山海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3·1”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大连铭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鞍)应急罚〔2024〕2018“3.1”事故-8号

    法定代表人:龚有娣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2月27日

    处罚事由:大连铭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一百零九条

    处罚结果: 60万元(陆拾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鞍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