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安全生产领域重点信息公开>安全检查
    鞍山海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3·1”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案(鞍)应急罚〔2024〕2018“3.1”事故-5号
    时间:2024-03-19 10:17:32来源: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作者: 点击: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鞍山海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3·1”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张国任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鞍)应急罚〔2024〕2018“3.1”事故-5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2月27日

    处罚事由: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没有确认作业环境是否符合要求,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是否落实,未将防控措施告知施工人的情况下组织有限空间作业。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处罚结果:5000元(伍仟元)

    处罚机关:鞍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