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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海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3·1”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案(鞍)应急罚〔2024〕2018“3.1”事故-6号
时间:2024-03-19 10:18:21来源: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作者:
点击: 364 次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鞍山海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3·1”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张军举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鞍)应急罚〔2024〕2018“3.1”事故-6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2月27日
处罚事由: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毒面具等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承揽环保工程施工及检维修施工时,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无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员工缺乏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致使现场救援不当,导致事故扩大。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
处罚结果:16800元(壹万陆仟捌佰元)罚款
处罚机关:鞍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