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安委办发〔2024〕3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案例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市安委办决定公布2024年度第一批5个典型执法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曝光,惩戒涉案企业及当事人,警醒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落实案例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各负有案例监管职责的部门,严肃查处案例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企业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案例1:海城市应急管理局对辽宁众力催化剂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28日,海城市应急管理局北部分局对辽宁众力催化剂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电气焊工人李某正在从事电报焊作业,经查,李某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上岗作业”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伍万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台安丹红烟花爆竹经销处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5日,台安县应急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台安丹红烟花爆竹经销处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储存的许可证载明限量。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案例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以”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000元(参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鞍山市铁东区应急管理局对鞍山冶金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6日,铁东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铁西区应急局对辽宁锦承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案
2024年4月25日,铁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辽宁锦承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问题。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
处罚情况:铁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及《铁西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二十八条“建立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3000元(参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铁西区应急局对鞍山金纳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铁西区应急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11日对鞍山金纳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高温件单一运输通道未安装防护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以及《铁西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鞍山金纳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000元(参仟元)的行政处罚。
鞍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人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