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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0-01-19 15:16:16来源: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作者: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鞍山市应急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地点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鞍山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地点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本机关具体网址:http://yjj.anshan.gov.cn/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鞍山市应急督管理局办公室

    受理点开放时间:

    8:30—11:3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2-5892113

    传真号码:0412-5892228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综合法规处;

    办公地址:铁东区千山中路26号(市应急局三楼303室);

    办公时间: 8:30—11:3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5891110 

    传真号码:5892110;

    电子邮箱:asajjbgs@163.com; 邮政编码:114005。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三)申请登记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四)分别办理

    1、对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分类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2、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5890101;电子邮箱:ajj_fgc@sina.com;地址:铁东区解放东路17号;邮编: 114005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