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辽财指经[2020]863号),省下达我市冬春救助资金180.3万元(中央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我市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补助。我市严格按照《全国受灾群众冬春求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工作程序规范,救助对象精准、救助措施及时”原则,认真开展了2020-2021年冬春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应急局会同财政局制定了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下发《关于做好2020-2021年度冬春救助资金的通知》(鞍应急发[2021]2号),指导各地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直达受灾群众,做好冬春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同时积极跟进督导,落实对政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救助资金180.3万元(其中:台安县4.03万元,岫岩县176.27万元)于1月12日由市财政拨付至受灾地区县财政。
按到受灾资金后,受灾县区(台安县、岫岩县)应急管理局与县财政局及时沟通,严格按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全面开展了受灾地区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按照已建立的2020-2021年度冬春救助救灾款台帐,将救助资金录入“一卡通”系统。截至1月29日冬春救助资金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全市共需救助27个乡镇13136名群众受到救助。
鞍山市应急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