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8日14时20分许,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砂再生车间落砂床检维修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2022年10月20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6·2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6·28”一般触电事故结案的批复》(鞍政复〔2022〕23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市政府授权市应急局会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组成“6·28”一般触电事故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已完成评估并形成《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6·28”一般触电事故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3年9月8日,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组。评估组制订了《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6·28”一般触电事故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方案》,并于9月12开始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王碧辉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组员:胡晓明 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科副科长
刘华江 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高 兴 市总工会三级主任科员
杨 军 市应急管理局三级调研员
(二)评估内容
1.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2.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现场核查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3.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相关单位、5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全部落实到位。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刘爱国,男,中共党员,福鞍股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福鞍股份全面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以致未能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鞍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刘爱国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4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刘爱国“6·28”一般触电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11月29日,经市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刘爱国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应急罚〔2022〕6.28事故-2号),对其处以5.54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19日,刘爱国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3年1月20日,经市应急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结案。
2.刘洋,男,福鞍股份安环部部长,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鞍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刘洋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4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刘洋“6·28”一般触电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11月29日,经市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刘洋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应急罚〔2022〕6.28事故-3号),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19日,刘洋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3年1月20日,经市应急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结案。
3.秦志凡,男,福鞍股份安环部副部长,负责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审批工作。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未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及其安全职责。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由鞍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秦志凡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4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秦志凡“6·28”一般触电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11月29日,经市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秦志凡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应急罚〔2022〕6.28事故-4号),对其处以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19日,秦志凡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3年1月20日,经市应急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结案。
4.田忠贺,男,福鞍股份设备管理部部长,负责动检车间和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鞍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田忠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4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田忠贺“6·28”一般触电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11月29日,经市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田忠贺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应急罚〔2022〕6.28事故-5号),对其处以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19日,田忠贺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3年1月20日,经市应急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结案。
5.路建启,男,福鞍股份动检车间班长,现场作业负责人,对班组人员平时习惯性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放任不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福鞍股份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3年1月13日,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给予路建启500元经济处罚,并调离原岗位。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调查报告》建议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4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6·28”一般触电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11月29日,经市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应急罚〔2022〕6.28事故-1号),对其处以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19日,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3年1月20日,经市应急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结案。
三、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调查报告》建议,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使用特种作业设备,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从核查情况看,2023年8月,该公司制定特种作业设备台账,使用特种设备工作人员详细登记,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使用特种作业设备。
2.《调查报告》建议,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作业现场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从核查情况看,2022年以来至2023年8月该公司每周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设立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将检查工作落细落实。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保证生产安全。
3.《调查报告》建议,要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增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现场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在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从核查情况看,2022年7月10日,该公司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砂再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例会,增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现场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过全面评估和集体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1.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6·28”一般触电事故责任追究全部落实到位。
2.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6·28”一般触电事故评估组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