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应急〔2024〕15号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辽宁省财政厅:
按照《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辽应急办〔2024〕5号)文件要求,市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地区、部门开展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工作,经市财政局同意,现将鞍山市2023年度绩效自评总体情况报告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审核。如下:
2023年度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我市共计404.7万元,全部为中央财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其中:生活救助资金76.16万元,已为我市3户灾区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防汛抢险补助资金328.54万元,正在按采购程序有序组织采购,资金执行完后,将进一步增加市级防汛抢险物资和装备的储备能力。
附件:
1、鞍山市中央转移支付2023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生活救助项目资金)
2、中央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生活救助项目资金)
3、鞍山市中央转移支付2023年度绩效自评报告(防汛抢险补助资金)
4、中央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防汛抢险补助资金)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