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2024年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除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加大对“打非治违”重点对象和重点区域的监察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三违”现象的查处,遏制非法生产和违法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金、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的执法检查,不断提升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水平,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深入实施我市“两翼一体化”经济发展战略,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新时代鞍山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1.开展日常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计划,要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区域、内容、重点及检查方式等。重点检查企业65户,一般检查企业37户。
2.做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的监管监察,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重点行业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烟花爆竹企业;重点单位有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鞍钢矿业集团公司、鞍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
3.做好全市工贸行业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层级责任制度。完善和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台帐,实现从企业隐患自查、专家排查、部门监查、联合检查、综合督查、失职追查的闭环管理办法,构建隐患必查、必改、失职必究的长效工作机制。
4. 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行随机抽选企业、随机抽选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公开规定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中严格执法程序,配备使用行政执法跟踪仪,强化日常行政执法的痕迹管理,确保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5.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广大从业者安全素质。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我局行政编制68人,现有60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60人,占比100%。
总法定工作日:15060
监督检查工作日:594
其他执法工作日:6976
非执法工作日:7490
三、重点检查安排
列入2024年度重点检查单位65户,包括: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16户;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8户;
3.金属冶炼、机械制造等生产经营单位41户;
重点检查单位全年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详见附表1《2024年市应急管理局重点检查单位检查计划表》。
四、一般检查安排
列入2024年度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7户,主要是除重点检查之外的负有监管和指导下级监管的风险因素较高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工贸等单位。详见附表2《2024年市应急管理局一般检查单位检查计划表》。
五、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的说明
(一)总法定工作日:251日×60=15060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594(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如-非执法工作日=15060-6976-7490=594),其中
重点检查工作日:520,占比87.54%
一般检查工作日:74,占比12.46%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6976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1807
2.实施行政许可:1167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545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485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305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189
7.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617
8.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184
9.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1677
(四)非执法工作日:7490
1.机关值班:962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3032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1372
4.参加党群活动:1174
5.病假、事假:235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715。
附件: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附件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步拟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后,应当分别抄报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听取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批、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上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