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
案例名称 | 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华铁矿井下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案 |
案例类型 | 安全生产违法 |
案情简介 | 2023年9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华铁矿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编号为2023-01的矿山井下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 号)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应急规范〔2021〕2号)四、严格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八)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查验是否符合动火作业要求,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签字批准。1.特殊动火作业应根据作业现场条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控措施。动火作业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九)《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依据和凭证,填写、使用要严格、规范,严禁降低作业等级,严禁漏签,严禁更改许可证日期和时间,严禁代替他人签字,严禁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作业。(十)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8小时。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1小时,应重新确认动火现场具备安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和《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给其罚款人民币四万元(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现场处理措施及行政强制措施 |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华铁矿对编号为2023-01的地下矿山井下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的问题于2023年9月30日前整改完毕。经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当日,该单位编号为2023-01的地下矿山井下动火作业已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 |
行政处罚 |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鞍应急现记〔2023〕-03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鞍应急责改〔2023〕-032号)、询问笔录2份和编号为2023-01《动火作业许可证》现场照片 ,依法对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华铁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对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华铁矿给予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企业已经于规定时间缴纳罚款,案件已结。 |
以案释法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备注 | 办结并已过复议、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