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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11·20”生产安全事故 评估意见的报告
    时间:2024-07-02 10:28:33来源:鞍山市应急管理局作者: 点击:

    鞍应急〔2024〕32 号                       签发人:李志鸿


    市政府:

    2022年11月20日16时50分许,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鞍山市千山区网户屯一绿化区作业时,发生一起铲车侧翻事故,造成司机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2023年3月17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鞍政复[2023] 2号),同意事故结案。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单》(收文编号:〔20200721〕1099号)市领导批示,事故评估工作由市应急局牵头,会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进行。2024年3月15日,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11·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评估组,并进行评估。评估组采取听取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汇报、调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有关材料等方式,经过全面评估和集体讨论,形成了《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评估意见认为:

    1.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全部落实到位。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按照《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提交该起事故评估报告。

    附件: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

    (联系人:胡晓明;联系电话:5896110)




    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

    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2年11月20日16时50分许,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鞍山市千山区网户屯一绿化区作业时,发生一起铲车侧翻事故,造成司机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

    2023年3月17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鞍政复[2023] 2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市政府授权市应急局会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成立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已完成评估并形成《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3月15日,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组。评估组制订了《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方案》,并于3月20日开始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王碧辉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组员:胡晓明  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科科长

        陈赫铭  市公安局内保支队指导员

        高  兴  市总工会三级主任科员

        杨  兵  市应急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

    (二)评估内容

    1.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2.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现场核查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3.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相关单位、3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全部落实到位。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李季,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陡坡路行车风险没有严格管控,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调查报告》建议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李季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李季“11·20”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3年4月28日,经市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李季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应急罚〔2023〕事故“11·20”—1号),对其处以人民币1.63万元(壹万陆仟叁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李季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

    2. 王奇,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项目负责人。对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力失察、失管,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调查报告》建议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对王奇给予经济处罚。

    事故发生后,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王奇处以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的经济处罚。

    3. 刘大勇,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项目安全员。对作业现场及周边环境风险因素安全交底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调查报告》建议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对王奇给予经济处罚。

    事故发生后,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刘大勇处以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调查报告》建议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3年4月28日,经市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应急罚〔2023〕事故“11·20”号),对其处以人民币40万元(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

    三、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调查报告》建议,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严格制定日、周、月安全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进一步强化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规划作业现场车辆与人员的作业区域和路线;加强作业区内车辆驾驶人员岗位责任落实,强化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完善现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管理措施,从源头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从核查情况看,该公司2023年1月4日编制并发布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含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等15项安全生产责任制;2023年3月编制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23年1月4日编制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包含5个章节、74项具体安全操作规程;2023年3月编制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手册》。同时,完善了《安全技术交底记录》、重新进行了安全培训考试。

    2.《调查报告》建议,严格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对生产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督促行业企业单位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从核查情况看,该公司重新制定了《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及项目部处罚标准》;完善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建立了《施工机械设备车辆管理一览表》及《施工机械设备车辆司机管理一览表》。同时,加强了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复查。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过全面评估和集体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1.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全部落实到位。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辽宁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车辆伤害

    生产安全事故评估组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