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鞍钢炼铁总厂 5 号高炉“4·2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王永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鞍)应急罚〔2024〕2023“4.26”事故- 3号
法定代表人: 申庆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处罚事由:2023年4月26日,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在进行鞍钢炼铁总厂5号高炉热风炉煤气管道开人孔作业过程中,发生煤气泄露,造成3人死亡,
王永宏对铁路分公司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关键岗位、操作员工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57114.35元罚款
处罚机关:鞍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