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鞍钢炼铁总厂 5 号高炉“4·2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鞍钢炼铁总厂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鞍)应急罚〔2024〕2023“4.26”事故- 6号
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912100002426694799
法定代表人: 王军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处罚事由:2023年4月26日,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在进行鞍钢炼铁总厂5号高炉热风炉煤气管道开人孔作业过程中,发生煤气泄露,造成3人死亡,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鞍钢炼铁总厂对关闭阀门作业环节作业标准及要求执行不到位,致使阀门关闭不严,造成事故隐患,对外包运维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包单位从业人员资格能力、作业过程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鞍山市应急管理局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050000元罚款
处罚机关:鞍山市应急管理局